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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話題:從2012年至今,多地保險行褐藻醣膠業協會因為自律公約構成壟斷協議而受到反壟斷行政處罰和調查。在保險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在反壟斷法適用上,保險業應否獲得部分豁免權?
  話題預告:截至2013年11月底,我國經過規範註冊的青年志願者達4043萬人。有人認為,全國性ARMANI志願服務立法滯後,不利於志願服務事業的統籌發展。您認為志願服務立法應該如何升級?
  過度管制無益市場裝潢成長
  徐清
  必須承認,保險費率需要監管。市場中的價格戰一般使高效率的企業得以擊敗對手,也使消費者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遺憾的是,這種雙贏褐藻醣膠局面在保險業未必能夠實現。因為保險是典型的“付費換承諾”的交易,消費者購買的只是保險人賠付的承諾,至於這個承諾能否兌現,關鍵在於保險人能否保持充足的償付能力——欲維持償付能力,保險人收取的保費就不能過低。但消費者決策時更多地考慮產品價格,卻不可能去詳細瞭解企業的償付能力,若保險人為迎合消費者不顧一切地降低價格,就可能面臨虧損或倒閉的命運,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進而影響社會穩定。
  問題在於,費率監管是否必須走“固定費率管制”的獨木橋?是否意味著保險行業不需要競爭?實踐中,保險企業對固定的費率總是陽奉陰違,保費折扣、佣金返點等違規打折現象的層出不窮,恰恰說明保險行業的競爭從未因固定費率管制而減弱。實質上,固定費率既不能有效消除惡房屋貸款性競爭,也不能真正保障償付能力。
  更讓人納悶的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優勝劣汰,為何那些嚴重虧損以至於影響到償付能力的保險公司不能退出市場,反而理直氣壯地制定固定費率要求消費者買單?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方式,以及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保障基金,在其退出市場或發生經營危機時可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退出市場。而且,長期以來對保險業實行的嚴格行政性進入和退出限制,似乎讓經營者獲得了某種暗示:無論經營好壞,政府都不會讓其破產;無論在市場中如何“亂來”,都不會喪失經濟資格。如同足球場上的一些運動員屢屢犯規,卻只給予黃牌警告而不用擔心被罰出場,踢、絆摔、衝撞對方隊員等違規行為必然屢禁不止,惡性競爭也將愈演愈烈。
  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競爭和監管對保險業都不可或缺。但是,監管不是消除競爭,而是維護競爭秩序、保障競爭不被扭曲。如果一味地尋求反壟斷豁免,對價格實施管制,對經營行為嚴加查察,對競爭者過於保護,保險市場將永遠不可能成長成熟。
  求豁免權不如加強舉證
  黃磊
  從立法價值層面,反壟斷法追求在保護每位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促進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實踐價值,是在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以及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平衡與取捨。
  從適用例外而言,反壟斷法的豁免或稱之為“反壟斷的適用除外”,其根源在於對產業政策的扶持以及對公共利益、經濟效率的保護。市場發展並不能一反了之,完全泛濫的市場競爭不代表經濟效率的必然提高,同時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業經歷不必要的市場苦難,最終也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此時就需要公權介入,對相關行業進行保護,對部分的壟斷行為包括壟斷協議進行寬容和豁免。因此,豁免制度起著對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之間的衝突予以協調的作用,在各國立法中普遍存在。我國反壟斷法亦不例外,具體表現在反壟斷法的第八章,即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以及對農業生產者和農村經濟組織聯合、協同的寬容。
  可見,從法律規則角度來講,保險行業並不在我國反壟斷法豁免範圍。因此,“臨淵求豁”,不如退而舉證,各地保險行業協會更應舉證證明其自律協議符合產業政策的發展要求,符合行業的發展規律,不具公共利益危害性。相反,如不達成一定的自律協議,將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保險市場陷入惡性競爭、低於成本惡性欺詐最終危害到社會公眾自身利益。
  探索建立部分豁免模式
  陳兵
  我國反壟斷法並無有關保險行業的特殊規定,然而,我國反壟斷第一案就是針對保險行業協會的固定保費訴訟。隨著近幾年來反壟斷實踐逐步發展,保險業信息共享等與反壟斷精神不符的行為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關註。
  保險產品的特殊性使得部分限制競爭行為豁免成為保險行業經營發展所必需,反壟斷法的實施給整個保險行業帶來了巨大挑戰。為促進中國保險業長期發展,避免反壟斷法執行可能對整個產業帶來的損害,借鑒發達法域對保險業建立部分豁免模式非常必要。
  結合我國反壟斷司法體系和保險業發展現狀,可以由監管部門制定並報請國務院頒佈保險業實施反壟斷法豁免的規定,明確豁免期限、違反以及續期方式。
  具體的豁免清單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允許保險公司合作建立損失數據庫,對計算純保費的協議實行反壟斷豁免,同時把保險公司聯合開展賠款頻率和損失金額研究的協議也納入豁免範圍。第二,允許通過保險公司使用統一的保單格式。第三,允許保險公司對大型風險或者特殊風險共同承保或共同提供再保險。第四,允許保險公司協議建立統一和標準化的風險預防措施。第五,允許保險公司合作建立保險保障基金。
  應明確保險業豁免尺度
  趙德傳
  我國保險業起步比較晚,保險市場發展尚不成熟,必須從制度上釐清責任關係,用法律的力量將豁免的具體範圍詳細確定,在市場經濟不斷完善之下再慢慢完善。
  保險豁免主要集中於險種的開發、費率的釐定、保單條款和保險責任四方面,必須用法律的手段對此進行界定。另外,必須考慮何種行為構成壟斷並因此無法享受豁免權利。於保險業來說,反壟斷法對於構成壟斷的規定顯然過於嚴苛,應該重新制定條款保護脆弱的保險業。可以規定具體構成壟斷的情形讓損害保險行業利益的行為無處藏身,從而保護保險業在應有範圍內一定的競爭關係。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由於保險行業協會不同於一般的行業協會,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職能,雖然其對保險業有行業自律功能,但也有排除、抑制競爭的作用,因此需要對其權責界定清晰,必須限制其固定價格、交換信息、條款標準化、限制行業準入以及準壟斷性等各類行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險行業協會之作用。
  保險業豁免範圍界定清晰,對推動保險業競爭關係百利無一害,若過度強調保護,脆弱的保險業將永遠脆弱,法律可以將保險業扶上馬,但是行走是否順當,還看保險業自身。  (原標題:議事廳:反壟斷,保險業應否獲部分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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